推荐要闻
-
深度融合 升级体验——2023年服贸会展现文旅发展动向
- 2035年我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总体水平将步入世界前列
- 习语品读|以自然之道,养万物之生
- 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写在首个全国生态日之际
- 十年磨一剑,敢为天下先——中国自贸区建设交出亮眼“成绩单”
- 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通知进一步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
- “聚焦新高考、开启新征程” 隆昌二中新高考专题系统培训研讨会举行
- 把优化民企发展环境落到实处
- 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正确处理几个重大关系——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重要讲话
- 乘势而上,巩固回升向好态势——从半年报里读懂中国信心①
- 底盘稳、消费旺 中国多举措推动经济恢复向好
振兴乡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及债券市场发展的政策精神,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规范注册发行相关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交易商协会汇总整理了常见的业务问答,形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业务问答》。
第8期业务问答围绕乡村振兴票据相关问题展开,供大家参考。后续注册发行业务问答将持续更新。
1、乡村振兴票据支持的领域包括哪些?乡村振兴部分的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乡村振兴票据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要求,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包括农民就业增收、农业现代化、乡村建设等与乡村振兴有关的项目。可用于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偿还乡村振兴项目借款、补充乡村振兴项目营运资金。同时,为做好乡村振兴票据与扶贫票据相关政策有效衔接,“脱贫后5年过渡期”相关项目,募集资金可按照原扶贫票据支持政策进行匡算。
2、企业乡村振兴用途是否需要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文件?
答: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票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有明确的乡村振兴资金需求,通过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认定属于乡村振兴类项目,识别参照依据主要包括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家乡村振兴局相关政策文件及发行人所在省市政府或乡村振兴主管部门政策文件。主承销商应勤勉尽责地按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3、乡村振兴票据对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项目的投资收益要求?
答:乡村振兴票据募集资金用于的项目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具有市场化的投资收益机制,发行人应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募集资金所用项目的投资收益模式。
4、乡村振兴票据的命名规则?
答:乡村振兴票据注册时,应确保首期发行额度中募集资金拟用于乡村振兴用途占比≥30%,可使用RVN-SCP,RVN-CP,RVN-MTN, RVN-PPN,RVN-ABN等对注册通知书进行专项标识。
后续发行时,当期债项符合乡村振兴相关要求的,可按照乡村振兴票据发行。一是当期债项募集资金中乡村振兴用途比例不低于30%的,可使用“乡村振兴”标识,例如“X公司X年第X期中期票据(乡村振兴)”;二是当期乡村振兴用途比例等于100%的,可使用“专项乡村振兴”标识,例如“X公司X年第X期中期票据(专项乡村振兴)”;三是当期债项募集资金用途不包含乡村振兴用途的,则按照一般性债务融资工具命名,不得使用“乡村振兴”标识。
5、企业注册发行乡村振兴票据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企业注册发行乡村振兴票据首先要满足债务融资工具的基础要求,并符合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有明确的乡村振兴资金需求。并且,乡村振兴票据的注册发行应坚持防风险和促发展并重原则,在积极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同时也应符合行业(例如城投类企业、房地产企业等)监管政策,确保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符合政策要求。
6、乡村振兴票据募集资金变更的,应履行什么流程?
答:一是注册评议过程中的项目拟变更为乡村振兴票据的,发行人需将募集资金用途修改为乡村振兴用途、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披露相关信息,同时主承销商应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二是发行前用途变更的项目。第一是按乡村振兴票据进行注册申报的项目,首期发行必须保证乡村振兴用途比例≥30%。可对乡村振兴的具体用途进行变更,但变更后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同时主承销商相应修改专项尽职调查报告;后续发行既可以是乡村振兴用途也可以是常规用途,如仍为乡村振兴用途,需符合乡村振兴票据认定要求,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并由主承销商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第二是未按乡村振兴票据进行注册申报但拟按乡村振兴票据发行的项目,发行人(含TDFI及DFI企业)需通过发行前变更流程将募集资金用途修改为乡村振兴用途,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并由主承销商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三是乡村振兴票据发行后,存续期不允许变更为常规用途,如变更为其他乡村振兴用途,变更后用途仍应符合乡村振兴票据认定要求。企业和主承销商出具用途变更说明,同时主承销商需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一并报协会秘书处。发行人需至少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通过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变更公告等信息。
7、乡村振兴票据注册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至少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注册发行阶段,发行人应根据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要求在相关文件中做好信息披露,并需披露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乡村振兴要求的相关依据、预期的乡村振兴效果及乡村振兴计划、中央及地方政策支持情况、乡村振兴项目的投资收益模式、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乡村振兴项目进展以及项目实际效果的信息披露安排等信息。主承销商需对上述信息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存续期内,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除按相关要求做好常规信息披露外,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乡村振兴项目进展情况,8月31日前披露当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和乡村振兴项目进展情况。
8、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是否作为乡村振兴票据注册发行评议要件?
答: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制坚持发行人信息披露为核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为基础。对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应由主承销商按照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将监管协议电子版上传孔雀开屏系统备查。
9、乡村振兴票据募集资金监管的要求具体是什么?
答: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票据,应对用于乡村振兴用途部分的募集资金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实行专户监管,由资金监管机构对该部分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内容来源:交易商协会)
(乡村振兴项目票据融资需求咨询申请可通过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官网联系)